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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15:35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8〕47号)解读

 

  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困难职工困难问题、实现全面脱贫的重要部署,要求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关心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浓厚氛围,全面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一、方案制定的政策依据和过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的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同步迈进小康社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困难职工建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工办发〔2017〕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总工会起草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编办、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总工会等部门的意见。经过3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于2018年5月,形成《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方案(送审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一是指导思想;二是工作目标;三是工作措施;四是组织保障。

  (二)主要内容

  1. 目标任务。自2017年起,每年按比例完成解困脱困任务。以全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系统困难职工档案数(6043户)为基准,全市困难职工具体每年脱贫数为:2017年脱贫1813户,完成脱贫30%;2018年脱贫1512户,完成脱贫25%;2019年脱贫1512户,完成脱贫25%;2020年脱贫1206户,完成脱贫20%。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2. 帮扶对象分类。纳入城乡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因各类因素造成家庭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线的困难职工;因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长期居住在城市、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产能过剩和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因下岗失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 实施内容。一是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实施再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行动;二是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督促企业依法补缴,落实社会保险待遇;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因病致困的职工,加强医疗保障力度,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等保障范围;四是对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通过社会保障兜底。

  4. 工作措施。

  (1)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2)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3)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4)社会救助兜底一批。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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