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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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3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28日 |
钦州市加强海洋渔船
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桂海渔发〔2017〕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十三五”期间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开展非法捕捞综合整治行动,坚持渔船投入和渔获产出双向控制,进一步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提升海洋渔业管理水平,逐步建立起以投入控制为基础、产出控制为闸门的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基本制度,为营造“三大生态”和实现“两个建成”目标、坚持“让大工业与白海豚同在”理念提供物质支撑,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实现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海洋捕捞渔船“双控”目标
至2020年,全市海洋捕捞渔船的控制指标数为大中型渔船279艘,功率24998千瓦;小型渔船1106艘(大中型渔船不包括专业远洋渔船和特定水域作业渔船;控制指标数包括异地挂靠渔船转回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指标转移数)。按照自治区下达的2015-2020年全区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任务,至2020年,我市须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17艘、功率8600千瓦,其中:大中型渔船减船53艘,功率6900千瓦;小型渔船减船164艘,功率1700千瓦,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我市总压减任务的10%(我市2015-2020年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任务见附件1)。其中鉴于海洋捕捞机动渔船中90%以上为中小型渔船,且老旧比例较高的实际,在保证完成压减任务的前提下,根据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资金下达情况,并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可以增加相应年度压减指标数。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我市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二)海洋捕捞产量控制目标
至2020年,全市海洋捕捞产量减少到76801吨以内,与2015年的100512吨相比,减幅不低于23.59%(我市2015-2020年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任务见附件2)。2020年后,根据海洋渔业资源评估情况和渔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确定调控目标。通过控制海洋捕捞产量,实施海洋捕捞产出管理,逐步实现我市海洋捕捞产量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海洋捕捞投入管控
1. 全面推进减船转产
充分发挥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激励作用,坚持渔业企业和渔民自愿原则,积极动员和鼓励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及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的拖网作业类型渔船减船转产。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减船补助标准及自治区减船阶梯递减补助标准,加大减船转产工作力度,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减船指标,按年度实施我市减船计划,切实完成减船任务。将减船上岸渔民就业培训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拓宽创业就业渠道,引导近海捕捞渔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和水产品流通加工、休闲渔业等产业。根据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要求,鼓励退捕上岸渔民参加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减船上岸渔民转得出、留得住。(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2. 加强渔船源头管控
(1)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海洋渔船。我市现有异地挂靠渔船,根据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限期转回船舶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登记管理,并按船籍港实施营运检验;现有异地注册公司,要将公司注销或将公司法人代表转为注册地公民[的公民]担任;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在内陆地区的,2020年前限期完成渔船转产转业。经批准在我市租赁、流转的渔船,要理顺安全监管关系,落实必要的安全监管责任。大中型渔船禁止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禁止跨省买卖,积极配合自治区推进渔船交易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交易行为。(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2)规范渔船建造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并通过全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按照“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要求,大力推广使用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标准船型,加快海洋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着力提高渔船装备科技水平。必须凭有效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制造、更新改造渔船,严禁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我市现有的“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渔船,在2020年前限期更新改造完毕。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渔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受理图纸审查和建造检验申请时,必须严格核查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能提供合法有效批准书的,不得受理申请;在审图和建造检验时,应核查渔船建设内容与船舶设计图纸在主要结构和重要设备上是否一致,渔船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内容是否一致,渔船建造质量证明书中的船舶类型、主机功率等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内容是否一致。(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涉渔“三无”(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含船、艇、排、筏)和低质量渔业船舶的滋生。建立渔船修造和定点拆解全程录像监管制度,渔船修造和拆解企业要按“一船一档”要求建立渔船修造或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结合渔船检验工作,建立经常性监督巡查机制,加强辖区内渔船修造企业和易发生违规造船场所的检查。加强渔船建造开工和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价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依法修造船舶的主体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造船活动。(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工商局,钦州海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3)严格渔船现场检验。除按规定可不进行现场检验的情形外,未经现场检验的渔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署、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现场检验重点要核查渔船身份的合法性和主要特征参数与检验证书的一致性,对擅自更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以及随意标注主机型号和标定功率的,一律暂停现场检验,并立即责令渔船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终止检验。强化渔船准许航行与作业区域的衔接管理,对船舶技术状况达不到作业许可区域要求的,不得降低航行安全标准进行检验。(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3. 严格渔船差别化管理
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船长小于12米的为小型渔船,大于或等于12米且不满24米的为中型渔船,大于或等于24米的为大型渔船。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执行农业部规定;海洋小型渔船及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农业部核准后执行。海洋大中型渔船与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之间,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
大中型渔船严禁进入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下称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因传统习惯需进入自治区管辖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的刺网、掩罩、钓具等作业类型大中型渔船,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农业部备案。从事近海生产的大中型渔船不得跨闽粤海域交界线(现有南海区和东海区伏季休渔管理分界线)进入其他海区作业。从事沿岸生产小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内侧作业,且不得跨自治区管辖海域。在北仑河口海域作业的小型渔船,不得越过小型渔船缓冲区。(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海洋局,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三支队)
对未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的其他海洋小型“三无”船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5号)要求,切实纳入镇级安全监管,按要求配齐安全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定期组织对纳入安全监管的小型“三无”船舶进行检查、登记、复核,确保其符合适航条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航条件的小型“三无”船舶,由当地组织渔业、公安、水上综合执法、边防部门依法予以没收。(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海洋局,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三支队)
4. 严厉开展非法捕捞综合整治行动
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深入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全面、彻底清理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布的禁用渔具,以及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拖网加装衬网等违规渔具。加强禁渔区线管理,坚决制止已改业或出线生产的渔船违规进入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生产;加强幼鱼资源保护,切实把幼鱼比例作为渔政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法捕捞、收购幼鱼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创新渔政执法方式方法,推动执法监管由海上监管为主向海上、港口、码头、市场并重;由生产环节监管为主向生产过程、产品终端监管并重。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
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对依法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按照“可核查、不可逆”的原则,通过定点拆解、销毁、改作人工鱼礁等方式,统一集中处置。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渔船清理整治力度,凡擅自变更主尺度或更换主机改变主机功率且未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渔船,一律不予检验签证;凡未依法取得船舶证书冒用他船船舶[船舶]证书的渔船,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理。(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海洋局,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三支队,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二)推进海洋捕捞产出管理
1. 统筹推进减产工作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要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将海洋捕捞产量分年度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镇(街道)、村(社区),细化到渔业公司(包括渔业组织),确保自治区下达我市的指标如期实现。(责任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配合单位:市统计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深入实施水产品品牌战略,以“三品一标”(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为主要载体,积极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物流和“互联网+”渔业。积极开展优质水产品推荐展销,加强品牌推荐和海洋与渔业文化宣传,推动地域化公用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名企名牌名家,促进水产品加工提档升级,拓展水产品全产业链和全价值链,实现“减量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2. 加强捕捞生产监管
大中型渔船应按法定检验规则要求配备北斗船位监控终端、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终端等,小型渔船应按要求配备具有一键报警功能的船载通信终端,确保对渔船的动态实时监管。严格执行大中型捕捞渔船渔捞日志填报和检查统计制度,大中型捕捞渔船在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须提交上一生产年度的完整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的,不予办理年审手续。逐步推进渔捞日志电子化,提升数据采集和分析效率;加强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设立渔获物上岸专用码头或批发专区,逐步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3. 完善资源养护措施
严格实施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健全我市伏休管理体系,确保辖区内伏休渔船管控到位,应休尽休。鼓励发展掩罩、单层刺网、钓具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作业方式,严禁使用农业部和自治区公布的禁用渔具渔法。大力推行选择性标准渔具,严格执行广西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和幼鱼比例标准,减少渔具对幼鱼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危害和影响。开展以自然恢复为主,增殖放流为辅的生态修复工程,科学规划人工鱼礁区及增殖放流物种。统筹推进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进三娘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创建,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建立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补偿机制,工程建设对海洋渔业资源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赔偿补偿措施。严格执行污染减量排放和达标排放制度,预防和控制水体污染。切实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和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入海河口、主要海湾、海洋生态敏感区、海洋保护区、重点渔业水域等重要海洋功能区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高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钦州海事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三)提升海洋渔业管控能力
1. 加快捕捞业组织化建设
大力扶持捕捞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捕捞协会等新型渔业基层社会组织和管理组织,鼓励以入股合伙等多种形式发展捕捞企业,实行公司化管理,法人化经营。逐步赋予协会等群众组织在证书办理、入渔安排、惠渔政策组织实施工作中的资质审查,以及限额指标分配、船员培训、渔获物定点上岸集中交易经营权、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渔业涉外交涉等权限,委托其办理渔业经济统计和渔情采集等部分具体事务,增强渔业基层组织的服务功能,健全渔民自我管理机制,提高捕捞生产的组织化程度。2020年起,所有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要纳入渔业合作组织或公司、协会管理,小型捕捞渔船要纳入村、镇集中管理或渔业基层组织管理。鼓励渔业公司、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开展渔业船员劳动力职业介绍业务,扶持有实力的公司或机构开设渔业船员劳务市场,推进渔业船员持证上岗,规范渔业船员流转秩序。(牵头单位: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
2. 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实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强化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安边防、海警干警岗位培训。细化、量化渔业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建立渔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推进渔业行政执法异地协助。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做出]执法决定。健全渔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渔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和考核,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扰,防止和克服执法违法行为,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对妨碍渔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渔业行政执法装备条件,完善配备标准,加大执法装备配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化高科技装备在渔业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提升精准监管能力。积极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打造钦州渔业执法形象。加强水上治安管理装备建设,提高公安边防和海警部门护渔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局,武警钦州市边防支队、广西海警三支队,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区管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相互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关区和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将管控指标纳入当地和有关部门年度约束性指标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要求、措施,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执行海洋渔船管控和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产量控制目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海洋渔船管控和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渔业油价补贴改革政策,统筹利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的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结合我市“十三五”渔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在原有重点支持项目的基础上,加大对远洋渔业、休闲渔业、渔业环境水域监测和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重点保障捕捞渔民减船转产、渔船更新改造、渔业资源养护、渔政执法监管等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强化监督落实。对压减渔船、“双控”制度实施、资源总量管理、伏季休渔等情况建立督查检查、专项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好的区、部门在政策和资金项目上予以倾斜;对实施措施不落实、进展和效果不理想、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时进行提醒、通报和督办,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附件:1. 2015-2020年钦州市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任务表
2. 2015-2020年钦州市海洋捕捞产量控制指标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