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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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37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25日 |
《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
若干政策》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办〔2017〕177号),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推动交通运输业发展,确保政策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钦政办〔2017〕177号文件,以切实解决交通运输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抓手,加快构建产业集群、功能完善的高效率、低成本现代物流体系,打造千亿元交通运输物流产业,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壮大地方财源,通过扩大产业经济规模产生更多经济效益。
二、责任分工
(一)支持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做大做强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审核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本级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海运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鼓励市外交通运输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负责审核2018年1月1日起在市本级新注册、依法纳税的公路运输企业、海运企业在市本级汇缴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以及将总部迁入市本级或在市本级设立区域结算中心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市本级缴纳的税收总额;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鼓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增加运力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新增加货运车辆、船舶运力情况,审核新增加的货运车辆是否在我市从事营运业务,新增加的货运船舶是否为在市本级开票结算的自有船舶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鼓励吸收整合社会闲散运输车辆
1.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对社会闲散运输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底前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运输车辆的验收标准,并负责组织验收,建立该类型企业的项目库;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 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负责与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动员,鼓励石化、能源、造纸、粮油加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剥离内部交通物流业务,在市本级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交通运输企业。石化、能源、粮油加工、装备制造等产业在剥离内部交通物流业务前,需要进行货物运输招投标的,在设置招投标条件时,可从有利于就近联系和解决纠纷的角度,对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给予适当加分;在同等条件下,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有优先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审核剥离内部交通物流业务在市本级注册独立法人交通运输企业的年度纳税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在我市投资建设或建成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有关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鼓励企业建设和入驻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
1.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物流园项目选址;市住建委负责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物流园项目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交通运输物流园一期500亩用地指标报批手续;市发改委负责审核认定企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市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2. 支持企业建设经营交通运输物流园。市地税局负责审核企业建设经营交通运输物流园土地和房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
3. 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入驻市本级交通运输物流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租用交通运输物流园办公用房、仓储用房的面积和租金等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投资促进局)
4.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物流园区建设领域。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企业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债券资金投入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
(七)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市本级物流企业参评A级物流资质,并负责审核企业获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八)支持市货市运
1.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开展政府可控制的货源资源摸底调研工作,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置业集团公司、钦州临海工业公司等政府平台公司每月底将可控制的货源资源情况报送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底前综合考虑运价、运力和效率等指标制定市货市运的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置业集团公司、钦州临海工业公司)
2. 对在我市新落地的投资项目,项目前期由市相关单位鼓励、引导、协调项目单位与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投资促进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 对已投产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支持项目单位与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物资。(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4. 对交由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承运货物的项目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项目主管部门)
(九)实施金融服务政策
1. 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市金融办于2018年5月底前组织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银企对接,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摸底,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融资难题;市财政局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2.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依据企业纳税、自有车(船)数等情况为市本级优质交通运输企业提供担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3. 市金融办负责审核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十)优化服务环境政策
1.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在市本级注册的交通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运输车辆,优先发放城区通行证,在城区指定的行驶路线、指定的时间内,给予城区通行权。对市本级交通运输企业新增加运力入户、年检等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 市司法局、市法制办牵头于2018年5月底前组建交通运输业法律咨询服务团队。(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3. 市国税局牵头于2018年5月底前组建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方面的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等,研究简化开票手续,适当增加自开票企业和代开票网点,方便交通运输经营者开具增值税发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 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底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由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或按需临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我市交通运输业发展遇到的综合性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按年度收集交通运输企业引进的相关专业人才补贴申请,报送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核拨各项人才待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优先安排交通运输补助项目
对交通运输行业财税收入有特殊贡献的交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在争取上级交通运输补助项目时,优先安排上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要加快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夯实制度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企业发展遇到的综合性问题。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承担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现象,形成合力发挥政策效应,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考核,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考评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联席会议要及时通报工作动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