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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16:2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文章】

 

《钦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

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

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钦政办〔2018〕53号)解读

 

  《钦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钦政办〔2018〕 5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18年6月25日印发实施。现将《实施方案》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实施方案》的背景

  全面实施养老机构(项目)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改革,是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趋势,也是我市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措施之一。

  目前,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养老项目投入不足、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缓慢、养老服务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乏力等。比如,公办养老机构普遍存在编制不足、人员不专、经费紧缺、管理不活等弊端,养老服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外,一批已经竣工或准备竣工的公建养老项目,也正面临着缺人员、缺经费、缺设施、缺专业、缺管理的经营难题。

  加快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逐步解决养老床位不足和服务水平不高等实际问题。

  二、《实施方案》的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40号)

  (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项目

  《实施方案》中公建民营的项目是市级的两个养老项目:

  1. 运营中的市社会福利院(老人服务中心大楼、颐养楼)。

  2. 新建的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

  (二)托管方式和时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分开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运营权的运营方(以下简称运营方)。托管时限为20年,托管后运营方不得转让、转包。

  (三)养老服务要体现公益性

  养老项目公建民营后,要预留部分床位用于供养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包括:特困供养对象中部分或全部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独、失能的老年人)。其它床位优先满足市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人数超过预留床位数时,运营方无条件优先接收。

  (四)运营方建设资金投入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运营方两年内按每张床位3.5万元的标准投入建设资金,用于购置护理床、医疗设备、饭堂厨具等配套设备和完善环境建设。

  (五)养老设施使用费和履约保障金

  签订合同后,运营方需按合同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设施使用费和履约保障金,以确保国有资金保值增值和预防运营方违约退出。

  (六)监督机制

  1. 履约监管。市民政局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营方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费由运营方负担。

  2. 收费监管。除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免收费用外,其他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市场调节价合理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办供养机构的公益性。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对运营方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情况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运营方提供服务前,要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不得违反入住老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运营方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可按季度收取,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

  3. 安全生产监管。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因履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产权方造成的损失,运营方负责加倍补偿;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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