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
(钦政办〔2018〕54号)解读
《钦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钦政办〔2018〕54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于2018年6月25日印发实施。现将《试点方案》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试点方案》的背景
我市养老服务主要是以农村特困人员机构供养为主,社会养老服务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我市90%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在家养老,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床位不足、社区养老资源匮乏、居家养老服务缺失等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正日益加深,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可带动全市其他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逐步补齐社区养老服务短板,有利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试点方案》的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
(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78号)
(三)《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
三、《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时间
2018-2019年为试点时间。试点成功后形成长效机制,逐步带动其他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实现新突破。
(二)试点分布
全市选择10个社区实施试点。其中:灵山县2个,浦北县2个,钦南区2个,钦北区3个,钦州港区1个。
(三)试点任务
1.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试点社区设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对生活照料、文体保健、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2.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招标工作由各县区具体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包括:日间托管服务、上门服务、中介服务、应急救助服务、健身康复服务、精神慰藉服务、文化生活服务、助餐配餐服务等。
(四)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如下五类:
第一类: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已有照料护理费,不在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范围)。
第二类: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计划生育失独、残疾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第三类: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第四类: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子女不在钦州市辖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家庭老人。
第五类: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对于非政府补贴对象的居家老年人,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提供收费服务。
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由对象实际居住地的县区给予补贴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五)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
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服务条件的相关要件。
2.审核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服务时间起始,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
3.提供服务
自发放《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依照协议及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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