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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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53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钦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
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
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办(公建)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40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等精神,对钦州市社会福利院和钦州市老年公寓养护楼、钦州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实行公建民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建民营的项目:一是运营中的市社会福利院;二是新建的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2个项目分开公开招标。意向单位只能选择1个项目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市社会福利院
市社会福利院是市编委批准设立的由市民政局管理的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正科级,于2001年5月20日挂牌。核定编制14名,现有在编在职人员14人。此外,市社会福利院自行聘用42人。
市社会福利院直接管理老人服务中心大楼和颐养楼,老人服务中心大楼和颐养楼占地12亩,建筑面积9800平方米,总床位216张。其中:
老人服务中心大楼于2000年建成,2001年投入使用,建筑面积6600平方米,规划设置床位110张。2016年进行升级改造,目前已完工。
颐养楼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设置床位106张,现入住老人106人。
(二)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
项目位于金华路8号民政福利项目园区内,建有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规划设计床位共340张。其中:
市老年公寓养护楼是2011年中央预算投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930万元,总建筑面积5228平方米,地上7层,规划设置养老床位110张。
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10842平方米,地上12层,规划设置养老床位230张。
二、托管方式和时限
通过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接运营权的运营方,投标方不能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托管时限为20年。
三、运营方资格
运营方要具备“四有”,即有理念、有实力、有团队、有经验。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医疗康复资质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
(三)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具有3年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或承接养老机构公办(公建)民营运行经历,并有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
(八)有专业养老服务团队。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规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十一)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不得以产权方名义运营。
(十二)运营方需要交纳130万元履约保证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天内汇入产权方指定的账户。其中:
80万元作为合同期的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如运营方无违约行为,产权方全额无息退还;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违约,产权方不予退还保证金,以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和做好相关善后事宜。合同期内,如运营方因不可抗拒的突发性医疗事故和安全事故急需调用保证金,经产权方同意后可临时调用50%左右的保证金,并保证从调用之日起2个月内足额归还。
50万元作为项目投入的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运营方完成规定的项目资金投入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全额无息退还;否则,产权方不予退还。
(十三)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运营方2年内按每张床位3.5万元的标准投入建设资金,用于购置护理床、医疗设备、饭堂厨具等配套设备和完善环境建设。
(十四)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内要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相关业务。
(十五)中标后要在我市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公司。
四、养老设施使用费的收取
(一)市社会福利院
第一年免收养老设施使用费。第二年收取使用费30万元,第3-20年使用费按照上年度使用费的8%幅度递增。运营方上交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费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二)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项目
1. 预留15%的床位用于供养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主要包括:特困供养对象中部分或全部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低保家庭中失能或高龄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失独、失能的老年人),其他床位优先满足市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人数超过预留床位数时,运营方无条件优先接收。
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由运营方承担,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其他社会入住老人标准。所需费用由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和卫计部门按照我市相关救助政策补助标准拨付给运营方,不足部分由运营方承担。
2. 签订合同后装修改造期、市场培育期时限为5年。第6年收取使用费30万元,第7-20年使用费按照上年度使用费的8%幅度递增。运营方上交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费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五、市社会福利院现入住老人和自聘人员的安置
(一)入住老人的安置
运营方全员接收原入住老人,1年内按照市社会福利院原有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提价。1年后,运营方按照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自聘人员的安置
对原市社会福利院自聘的42名人员,由运营方全员接收安排使用,同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运营方负责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确保待遇不低于原有水平。合同期内,聘用人员如无违反合同相关条款的行为,运营方不得随意解聘。
六、市社会福利院机构调整
公建民营投入使用后,市社会福利院不再管理颐养楼和老人服务中心大楼,两楼采取市场化管理方式。
市社会福利院机构调整、人员安置、经费来源等按程序另文报批。
七、运营方退出机制
产权方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合同期未满运营方要求退出的,需提前10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请,由产权方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有关手续。合同期未满运营方擅自退出的,其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由产权方没收,用于妥善安置入住老人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营。合同期满前6个月,运营方需正式向市民政局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确保入住对象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按期终止合同。合同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合同期内机构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运营方可优先续签。运营方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属国有资产,运营方无权处理。
八、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运营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主体、将项目进行转包。如运营方发生转包行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内,运营方实施养老服务引发的各种医疗纠纷、民事纠纷、安全责任事故等法律责任由运营方承担。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由产权方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产权方造成的损失,运营方负责加倍补偿;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归集到钦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包的。
(二)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牟取暴利的。
(五)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
(六)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的。
(七)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九)有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一)年审不合格的。
(十二)不按时足额交纳养老设施使用费或不预留足够的床位用于供养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九、实施步骤
(一)资产评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6〕40号)和《钦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钦政办〔2012〕118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指导市民政局做好对市社会福利院、市老年公寓养护楼、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一期)的清产核资工作,并造册登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投标人应是依法成立、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且无违法记录的企业法人或社会组织。招投标书内容要明确优先保障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和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等内容。
(三)签订合同
公开招投标后,由养老设施产权单位与中标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内容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机构的公益性质;明确机构服务定位及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责;明确国有资产、社会资本的归属和管理;明确运营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合同期内应达到的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及管理服务措施;明确服务监管主体、方式及要求;明确退出机制等。
(四)运营监管
1. 资产管理。在项目委托前,委托方依法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日常耗损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设施,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将养老设施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养老设施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 服务管理。运营方要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执行。运营方于每年的第二季度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内容。市民政局根据运营方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委托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营方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费由运营方负担。
3. 收费监管。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免收费用,发挥公办供养机构托底保障功能。其他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市场调节价合理制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办供养机构的公益性。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对运营方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情况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运营方提供服务前,要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不得违反入住老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运营方收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特殊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可按季度收取,但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