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本级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函
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18年7月9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钦州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钦政办函〔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口岸卫生检疫
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函〔2018〕26号
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钦州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已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钦州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

实施方案

 

  为巩固和提升钦州口岸核心能力,有效预防、控制疾病国际传播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钦州国际贸易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原国家质检总局《〈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卫〔2016〕358号),持续巩固和提升钦州口岸预防、控制和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进一步解决口岸设施设备、制度建设、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钦州口岸的公共卫生安全,促进钦州对外经济贸易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王雄昌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潘定喜担任,成员为市口岸办、钦州海关(原钦州检验检疫局)、钦州保税港区海关(原钦州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局)、 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钦州海事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钦州边防检查站、钦州保税港区边防检查站等单位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口岸办,办公室人员由市口岸办、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各项工作。

  (二)职责分工

  1. 市口岸办

  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与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口岸核生化反恐合作机制,配合开展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口岸核生化反恐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钦州港联检大楼办公用房、基础设备设施配置及协检员的配备问题;协调钦州口岸码头泊位对外开放事宜。

  2. 钦州海关(原钦州检验检疫局)和钦州保税港区海关(原钦州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局)

  负责完善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人员素质能力提升、制度机制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和码头业主完成《〈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达标的相关工作。

  3. 市卫计委

  负责协助钦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生化反恐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公共卫生资源,参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生化反恐的应急演练;协调有关医疗单位配合做好钦州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的转运、隔离、留验、确诊等工作;协调做好核生化受染区域人员的收治、洗消等工作。

  4. 市公安局(市反恐办)

  充分利用市反恐力量,协助钦州口岸核生化反恐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明确口岸核生化反恐事件的移交事宜;参与钦州口岸核生化反恐的应急演练。

  5. 市财政局

  负责规划、落实钦州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相关工作经费。

  6. 市环保局

  负责协助钦州口岸进出境交通工具、人员及货物的放射性监测;协助钦州口岸核污染事件的应对和处置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收贮;参与钦州口岸核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

  7. 钦州边防检查站、钦州保税港区边防检查站

  负责协助钦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生化反恐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维护公共秩序。

  8. 钦州海事局

  负责协助钦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生化反恐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做好受污染船舶的调度及航行安全工作。

  9. 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负责协助钦州口岸检疫锚地的设立,并按照要求设置检疫锚地的浮标;协助受污染船舶的调度工作。

  10. 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及各码头运营企业

  负责进一步完善所属码头的卫生检疫配套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包括集装箱和货物的检疫查验区及查验平台、检疫隔离区、检疫处理区、除污清洁区、集装箱通道式核辐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施、各种查验区的标志、永久性宣传公告牌等,提供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和隔离警戒设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复核验收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

  自2016年起,原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全国口岸核心能力达标的口岸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将从已达标的口岸中随机抽取20%进行复核督导检查,对复核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无效的口岸取消达标资格。今年钦州口岸被抽中接受复核督导检查,预计复核检查时间为9-10月。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确保钦州口岸能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的复核督导检查。

  (一)完善合作机制。组织市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与钦州“两关”签订钦州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和核生化反恐合作机制。(牵头部门:市口岸办,签订合作机制部门: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钦州海事局、钦州边防检查站、钦州保税港区边防检查站。2018年8月1日前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及钦州口岸各码头业主,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考核表》的要求在2018年8月30前完成自查整改。

  (三)形成汇报材料。市口岸办负责起草钦州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迎检汇报材料;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负责起草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管理推进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中粮油脂(钦州)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码头业主落实主体责任汇报材料,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负责指导。以上材料于2018年9月1前完成。

 

 
设为首页| 收藏网站| 网站帮助| 法律声明| 联系我们| 站点地图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桂ICP备10005983号-1|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53号|网站标识码:45070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