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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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印发钦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钦政办〔2018〕54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9日 |
钦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方案
为有效应对我市社区养老资源匮乏、居家养老服务缺失等实际问题,逐步补齐我市养老服务业短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5〕78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启动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重点保障社区居家老人群体中的政府兜底对象基本养老服务。以试点带动其他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民间服务组织为实体、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
二、试点时间
2018-2019年为试点时间,采取搭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源等有效措施,激活养老服务市场竞争机制,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试点成功后以点带面形成长效机制,逐步带动其他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实现新突破。
三、试点分布
全市选择10个社区作为试点。其中:灵山县2个,浦北县2个,钦南区2个,钦北区3个,钦州港区1个。
四、试点内容
(一)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每个试点社区设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文体保健、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需求。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称统一命名为“××县(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设立“七室一场一厨一卫”,即:办公室、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理发室、室外活动场、厨房(餐厅)、公共卫生间。
(二)政府购买服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搭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向社区居家老人提供相关服务。招标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期限以3-5年为宜。合同期内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实体运营良好,社会反映较好的,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服务实体可优先续签。服务实体退出时,投入的装修以及所有固定硬件设施归属国有资产所有。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政府兜底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试点社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1)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已有照料护理费,不在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范围)。
(2)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计划生育失独、残疾特殊困难家庭老人。
(3)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中度、重度失能的,子女不在钦州市辖区工作的独居低收入家庭老人。
(5)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老年人中度、重度失能身体能力状况评估按照《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34号)的规定进行认定。
2.政府购买对象的补贴标准
上述前四类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购买服务补贴,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每月提供4小时上门服务;第五类人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给予购买服务补贴(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每月提供2小时上门服务。服务补贴由承接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通过提供专业服务的方式转移给补贴对象。超出补贴金额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贴对象个人支付,收费标准按照政府补贴标准收取,即每小时25元。
对于非补贴对象的居家老年人,则以个人购买服务为主,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提供收费服务。收费标准由服务实体依据委托协议和市场调节价合理确定,并保持一定的公益性。
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的对象,由对象实际居住地的县区给予补贴保障。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控制在上周期补贴标准的20%以内。
3.服务项目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提供如下专业服务:
(1)日间托管服务。以白天看护、照料为主的短期接待老年人的托管服务。
(2)上门服务。根据居家养老的老人需求,选派专业服务人员和社工到老年人家中提供日间照料、家政等方面的服务。
(3)中介服务。针对老年人特殊养老服务需求,联系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4)应急救助服务。针对老年人群急病、意外事件等人身安全突发情况,直接或间接提供快速救援服务。
(5)健身康复服务。针对老年人群身体状况和特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健身康复器械,组织指导老年人进行健身康复训练。
(6)精神慰藉服务。通过聊天、谈心、组织社会活动及专家咨询等方式,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排解其情感孤独和心理障碍。
(7)文化生活服务。组织老年人参与和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学习、交往、文体及娱乐活动。
(8)助餐配餐服务。面向社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
4.提供服务的服务实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制度完善。
(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实施相关招投标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实体必须经街道办事处审核资质,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项目。
5.申请流程
(1)申请
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或其他相关组织)向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能证明其符合服务条件的相关要件。
(2)审核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村)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告知原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对象进行审核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发放《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确定服务时间起始,并将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及时登记入档。
(3)提供服务
自发放《钦州市居家养老服务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服务对象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依照协议及时提供服务。
(4)结算
以服务实体的服务月报作为结算依据,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服务实体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结算清册》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支付给服务实体。
五、经费预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发展,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117号)关于“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60%以上投入到养老服务业发展,并根据本地常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养老服务业总投资的30%”的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所需经费从自治区留归我市使用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经费包括养老服务中心平台建设经费、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运营补贴经费。其中:平台建设经费属一次性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和运营补贴经费每年要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2018年全市10个试点共需经费概算约616万元。其中:灵山县141万元(2个试点),浦北县135万元(2个试点),钦南区120万元(2个试点),钦北区165万元(3个试点),钦州港区55万元(1个试点)。
六、实施步骤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2018年上半年完成招标工作,2018年底前运营。
七、项目评估
各县区民政局(社工局)每年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经费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担。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并赋予相应分值。评估内容包括:服务实体的财务运行情况、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服务质量以及社区满意度、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公众评价等要素。评估结果报送市民政局备案。评估结果作为年度奖惩主要依据及今后选择承接主体的主要参考依据。
八、奖惩办法
项目评估采取100分制,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惩:60分(含60分)以下,终止合同;61-79分,给予6个月时间作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经评估仍未达到要求的,终止合同。整改评估经费由服务实体负担;80分(含80分)以上,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不等金额的奖励。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签合同。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并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试点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试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
2018年市级财政从自治区留归我市使用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全市10个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平台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营补贴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2019年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由各县区自筹,并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从自治区留归我市使用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监管督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点监督内容,加强督查督办。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在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中效率不高、推进不力、配合不畅等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